各会员单位:

  现将4月27日《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细则答疑会》上就几项具体业务操作提出的规范意见发给大家,请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据以执行。

  一、2010年版《产权交易委托合同》范本已正式投入使用,其中,适用于会员单位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分为两个版本,选择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的项目,经纪会员应与委托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选择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由经纪会员、拍卖公司或招投标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二、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受让(直接或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如转让方出具法定代表人为非国有派出人员的书面证明文件,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受让(直接或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存在管理层拟受让(直接或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情形的项目,无论该管理层是否为国有派出,均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对管理层拟受让情况予以披露,其中,符合国资发产权[2008]32号文件要求的项目,还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向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手续。

  四、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或出现《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若转让方与该意向受让方对应由意向受让方承担违规违约责任无争议,则可按照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所扣除的保证金在支付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的代理费用后,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若双方对违规违约责任的承担有争议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五、被终结的产权交易项目,经确认导致项目终结的情形消除的,可以重新挂牌。

  六、《法律意见书》不是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必须提交的文件。若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实物资产挂牌项目,若信息发布虽累计已达到6个月,但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限内的,经转让方申请,可继续挂牌。

  八、在挂牌期间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且标的企业原股东在项目挂牌前明确表示不放弃(或未明确表态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项目,进入成交阶段,应组织该意向受让方填写一次报价单对交易标的进行最终报价,并与转让方洽商合同,以包含最终报价的交易合同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此类项目原则上遵循网络竞价项目的收费及服务费分配办法,在会员单位与北交所项目负责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收费费率。若出现最终报价等于项目挂牌价的,可以按照协议转让标准收费。

  上述规范意见由北交所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特此通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

  2010年5月19日